人社部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一年内3次产品备案被否则暂停上新6个月

2019-09-15 09:58:35    每日经济新闻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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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通知》,与201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存在着一些不同。

   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通知》,与201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存在着一些不同。

  比如投资管理人向人社部申请备案养老金产品时,需要提交承诺书;另外,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次养老金产品备案不予通过情形的,人社部将从第3次做出不予通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

图片来源:人社部官网截图

  通知共有十一项内容

  具体从《通知》的内容来看,人社部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等规定,就有关问题发布通知。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内容涉及十一项,此处列举了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1、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同一养老金产品可以面向不同合格投资者销售。投资管理人应通过扩大已运作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规模,不断提高投资效率。

  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养老金产品。法人受托机构可以将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养老金产品。

  2、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养老金产品,应报送养老金产品备案函、承诺书、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等九项材料。

  3、发生人社部发〔2013〕24号文第三条第(五)款所列示的养老金产品变更情形,且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在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七项资料。

  4、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5、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更新材料。

  6、存款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信托产品型、优先股型、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已备案确认但不符合上述类型要求的分期养老金产品应在3个月内依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变更或终止。

  7、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次养老金产品备案不予通过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从第3次做出不予通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

  8、投资管理人应自养老金产品获得初次备案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募集。超期未募集养老金产品达到两只及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已运作单只养老金产品存续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的,将不再受理该投资管理人新的同类型养老金产品的备案申请。股权型、优先股型以及面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向销售的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9、投资管理人资格发生转移的,应依规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期到期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变更养老金产品发行主体;逾期未申请变更的,按人社部发〔2013〕24号文中关于养老金产品终止情形处理。

  3次备案不通过,暂停6个月备案申请

  每经记者注意到,此次的《通知》与201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存在着一些不同。

  除了备案时新增部分材料以外,在养老金产品的发行运作上也新增了不少内容。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就是,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次养老金产品备案不予通过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从第3次做出不予通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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