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劳保措施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被认定无效

2008-07-21 11:08:07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林洁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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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由此,广东省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容易出现的“脱节”问题。

        这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的“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在全国首开先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凌祁漫表示,《指导意见》起到了“三种衔接”的作用,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珠三角劳动争议案件占全省的96.5%黄保开是东莞市南城华裕制罐加工厂的一名工人,他和另外42名工友罢工、堵路,目的就是要求老板支付两年的加班费,经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他们把老板告上了法庭。

        在东莞市东城人民法庭的调解下,黄保开拿到了5000多元的加班费。律师严伟告诉记者,43名工人一共拿到了近20万元的加班费,比实际应该支付的还多了7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负责该案审理的法官罗简荣认为采取这样的方式是最好的,他说:“案件如果判下来,无论是谁赢,都会将矛盾尖锐化,让双方满意很难的。”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及追索时间。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关系不清楚等问题逐步暴露,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广东省劳动争议大量上升。特别是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随着劳动仲裁取消收费、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等新规定的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更加严峻形势。

        今年1~6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与去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6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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