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方面关于非上市门店的声明

2010-08-31 09:11:02    搜狐财经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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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方面30日晚间发布声明表示,国美董事局方面关于非上市门店的相关说法严重扭曲了大股东的意见,特通过发布之前发给国美董事局的《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并发表相关声明。

  8月30日晚间消息,黄光裕方面晚间发布声明表示,国美董事局方面关于非上市门店的相关说法严重扭曲了大股东的意见,特通过发布之前发给国美董事局的《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并发表相关声明。

  声明如下:

  一、大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旨在表明,非上市门店关系到国美电器目前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事项,广大股东及投资者对此都非常关心,大股东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表明自己的明确态度。

  二、大股东的《书面通知》并非最后通牒,而是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发出的附条件的终止通知,这是大股东的一项正当的合同权利。

  三、大股东不认可国美电器目前的战略发展方向,并对个别董事的职业道德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再信任。大股东在8月4日给董事会的函件中和后来的各种表态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深度担忧。8月27日发出《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是大股东根据目前情况和双方协议的相关规定采取的不得已的预防措施。大股东相信,如果动议未获得通过,大股东的股东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大股东必须对上述协议安排作出调整。

   附声明全文

  Shinning Crown发言人

  就国美电器非上市门店安排的声明

  8月27日,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国美电器董事会发出《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下称《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主要内容如下:若9月28日特别股东大会上大股东的5项动议全部未获得通过,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将自2010年10月31日起终止国美上市公司对大股东所拥有的非上市门店的委托经营授权,自2010年11月1日起自行管理非上市业务;若5项动议全部获得通过,此通知自动作废;若部分通过5项动议,北京国美将在特别股东大会表决后7日内另行书面补充通知。

  《书面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接获本通知至终止委托管理授权期间,须按原有协议规定,切实履行相关受托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非上市部分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美电器发言人在8月30日的声明中表示,这是黄光裕迫使股东支持Shinning Crown的要求在即将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的要求决议(撤销陈晓和孙一丁职务及撤销一般授权),旨在巩固黄光裕单一股东的权益。

  这种说法严重扭曲了大股东的意见。现附上《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并声明如下:

  一、大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旨在表明,非上市门店关系到国美电器目前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事项,广大股东及投资者对此都非常关心,大股东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表明自己的明确态度。

  二、大股东的《书面通知》并非最后通牒,而是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发出的附条件的终止通知,这是大股东的一项正当的合同权利。

  三、大股东不认可国美电器目前的战略发展方向,并对个别董事的职业道德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再信任。大股东在8月4日给董事会的函件中和后来的各种表态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深度担忧。8月27日发出《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是大股东根据目前情况和双方协议的相关规定采取的不得已的预防措施。大股东相信,如果动议未获得通过,大股东的股东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大股东必须对上述协议安排作出调整。

  Shinning Crown发言人

  2010年8月30日

  附: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

  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6101室

  敬启者:

  鉴于:

  1、我司(北京国美)与贵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订立一份有条件供应协议(总供应协议),经总供应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将协议年期由200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我司与贵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订立一份有条件采购协议(总采购协议),经总采购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将协议年期由200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3、我司附属公司国美电器零售有限公司(国美零售)与贵司另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昆明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恒达)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协议由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3年。

  4、国美零售与贵司另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济南万盛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济南万盛)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管理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由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3年。

  5、我司同一控制人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Shinning Crown)于2010年8月4日向贵司董事局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贵司董事局决定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Shinning Crown提出的关于即时撤消贵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即时撤消陈晓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孙一丁执行董事、即时委任邹晓春、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等五项决议案(Shinning Crown 5项议案)。

  上述总供应协议、总采购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均规定,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6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该等协议。为此,我司特书面通知贵司如下: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 Crown 5项议案全部未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我司将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总供应协议、总采购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我司于2010年11月1日起自行管理非上市业务;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 Crown 5项议案全部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则本通知自动作废;及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 Crown 5项议案部分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则本通知的效力待定;我司将在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后的7天内另行书面补充通知贵司。

  请贵司在接获本通知至终止上述该等协议由我司自行管理期间,需按上述该等协议规定,切实履行相关受托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通知,诚挚感谢贵司的大力支持!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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