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草案审议受关注 重在四大预防监控制度

2006-04-26 09:24:37    人民日报 裴智勇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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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这个人们在警匪片中常听到的词汇,将成为我国一部正式法律的名称。4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首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引起各方关注。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

  反洗钱,这个人们在警匪片中常听到的词汇,将成为我国一部正式法律的名称。4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首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引起各方关注。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没有重大意见分歧,反洗钱法草案经过三审就能付诸表决,即今年8月有望审议通过。”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反洗钱法的制定,将标志着我国打击洗钱犯罪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洗钱”是现代社会公害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俞光远解释。


  “洗钱针对的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俞光远强调,洗钱犯罪具有预谋性、特定性、隐蔽性、复杂性。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


  洗钱是国际社会的公害,它与其他犯罪共生共荣,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在中国,洗钱与腐败犯罪成为孪生姐妹。在近年来查处的大要案中,大都有洗钱的影子。


  早在2001年1月,新华社就曾报道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据本报报道,2003年4月,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和外孙,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国。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


  据检察日报报道,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涉嫌洗钱。从1993年开始,许超凡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中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并导致亏损1亿多美元。他们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他们设计了非常复杂的洗钱程序,先由内地转往香港,在香港设立公司洗黑钱,再流动到加拿大、美国。


  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操作”贵州省用于修建公路等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6年间贪污受贿数千万元。卢还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交其亲属开办的“空壳公司”,涉案违纪违法金额上亿元。


  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需要


  “洗钱”,是个外来词汇。上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个黑帮分子开了一个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扣除其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合法收入。


  目前,洗钱犯罪已远远超出了它最初的范围和形式。


  “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如利用投资贸易,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除了多样性,俞光远指出,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严重性,专业性,跨国性趋势。


  近几年来,反洗钱立法也越来越受到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缺乏反洗钱预防性法律规定,仅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作出规定,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不仅反洗钱的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而且部门规章的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也有明显不足,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窄,上述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2002年以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多次提出有关反洗钱立法议案。该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4年3月23日,我国正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组织,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8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制定通过了起草工作计划,反洗钱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自2005年起,监察部已派人参加了反洗钱法起草组。


  立法重在预防和监控


  “反洗钱法草案立法重点在于预防和监控。”俞光远说。在草案中,反洗钱预防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使用可靠的证件、文件、数据或信息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通过这个制度,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可以了解他们在与什么样的客户打交道,从而为识别、发现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奠定基础,也为以后调查分析可疑交易信息创造有利条件。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只规定其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一定期限,作为反洗钱分析、调查的依据。这些记录应有利于反洗钱执法机关追踪资产走向,并在必要时作为诉讼证据。至于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记录自交易关系结束后应至少保存5年。客户涉及可疑交易的,其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至少保存20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应当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资产可能涉嫌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和公安机关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从我国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看,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因而在我国应特别强调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内部监控制度。内部监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落实上述三项制度,而建立的机构内部监控操作规程和宣传培训制度。内部监控制度是各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制度化保障。比如,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工作岗位,配备专门人员,统一部署和落实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操作规程,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考核机制,防范内外勾结的洗钱风险;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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