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股权众筹监管规制

2015-10-15 10:35:52    中商情报网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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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融资的态度总体是鼓励创新发展,但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更为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规则尚待有关监管部门制定推出。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股权众筹监管规制

  当今,计算机与互联网已经深深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对于金融行业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货币融资领域中,众筹融资就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的融资方式,其中股权众筹就是典型的众筹融资方式之一。

  一、众筹融资的含义及其基本类型

  众筹融资,也叫大众筹资,是指募资者通过平台集合众多个人投资者小额投资,以支持其创业经营或者其他社会事业。因为政策与法律等原因,众筹融资目前在中国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

  众筹融资根据回报内容的差异可分为捐赠众筹、奖励众筹、预购众筹、借贷众筹和股权众筹若干类型。其中,股权众筹最受人关注和青睐,同时也饱受争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十部委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这一类型在事实上构成了证券发行,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具有投资性质的股权众筹模式。实践中,无论是之前美微传媒通过淘宝网销售原始股被证监会紧急叫停的典型股权众筹,还是天使汇等网站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衍生出的非典型股权众筹,都面临着不少的法律风险。在我国,股权众筹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来自于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

  首先,股权众筹不符合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监管规定。根据现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 人的,视为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面向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实质上具有公开发行证券的性质。但是,通过股权众筹募集资金的创业型公司,基本不可能满足《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想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更是难上加难。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事实上具有证券经纪商的性质,其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但要求众筹平台符合批准条件则具有很大的难度。

  第三,股权众筹投资者数量可能突破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到200人。众筹融资的一大特点就是投资者众多,特别是互联网众筹,很容易超出上述限制。尽管可以通过隐名股东或股份代持等方式予以规避,但由此又会产生新的不确定性及法律风险。

  另外,股权众筹的筹资者和众筹平台还极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这也令不少筹资者望而生畏。这些法律障碍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三、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关于股权众筹的规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4月20日人大审议稿)第13条规定了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其中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虽然草案仅此一条对股权众筹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规定意义非凡,如获通过,它将首次从法律层面允许在我国以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公开发行证券。

  但是,《草案》第13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没有规定股权众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问题,《草案》既没有授权证监会出台规定,《草案》本身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若是适用《草案》公开发行证券销售、交易等规定,则会使股权众筹发行人的义务与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的义务相同,这对创业型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尽合理的。

  (二)十部委意见明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部委意见一方面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新,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同时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部委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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