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一群人的盛宴,还是三个人的江湖?

2015-10-21 10:20:32    城市日报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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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球互联网众筹平台将近800家,交易额约在60亿美元;到2014年底,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只有32家,筹资总额在20亿左右。中国股权众筹刚刚起步,是一场可以期待的盛宴,也是一个无限遐想的江湖。

股权众筹:一群人的盛宴,还是三个人的江湖?

  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刘禹锡在写这首诗时,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后人会以此形容中国资本市场。如今,中国资本市场可谓明流暗流一齐涌动:主板如日中天,新三板方兴未艾,战略新兴板虎视眈眈……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资本市场从一板到四板,无一不是“高富帅俱乐部”(最起码理论上如此),而那些向往“煎饼侠”的屌丝级创业者,只能从有限的圈子中获得资金支持。

  互联网拉平了世界,能否将优质创客拉入到资本市场?旧时燕与百姓家,还有多少距离?

  一群人的盛宴,还是三个人的江湖?

  如果在百度里搜索“股权众筹”,大概有30多万个相关的结果。据统计,2013年全球互联网众筹平台将近800家,交易额约在60亿美元;截止到2014年底,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只有32家,筹资总额估计在20亿左右。由是观之,中国股权众筹刚刚起步,是一场可以期待的盛宴,也是一个无限遐想的江湖。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股权众筹,并多次在国家级的文件中出现。此后证监会也迅速定义了股权众筹。根据证监会文件,股权众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一言以蔽之,证监会的股权众筹,就是互联网+公募。按此标准,目前只有京东金融、前海众筹、蚂蚁达客三家可称为“股权众筹平台”,其他诸如天使汇、原始会等一群雄心勃勃的新贵,他们将被定性为非公开融资平台而非股权众筹,其将来有可能被禁用“股权众筹”标签,除非他们也获得牌照。

  政府之手,应该瞻前还是顾后?

  对于股权众筹,政府的有形之手,应该出现在事先审批,还是事后监管?我们认为,在主板都开始试水注册制的背景之下,政府更应着重于制度环境的建设,而制度建设包括事先规则的制定和后期的监督和执行。

  股权众筹平台资质如何取得,是股权众筹的首先规则。既然股权众筹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第五板,那么股权众筹平台就应该和上交所、深交所的原理大同小异。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参考各交易所的资质要求,并在财产、人员、运营、技术等方面做出要求。

  融资方的进入门槛,是股权众筹中最重要的规则。既然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那么规则应着重于融资方准入标准的合理化。股权众筹中,融资方的准入标准,将不再如其他板块一样集中在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等,而应集中于企业基本信息、人员状况、商业模式、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的披露制度。

  后期的监督和执行,是股权众筹能否发展的关键规则。监督缺位、执行羸弱就会导致违法成本低,进而诱发资本市场的风险,这已是中国资本市场诟病之处。股权众筹中融资方的低门槛,更易诱发信息虚假、隐瞒等道德风险。如后期的监督缺位、执行羸弱,将会产生相似的市场丑闻,在有其他板块选择的情况下,投资者完全可能抛弃五板而转向其他,此时五板将面临灭顶之灾。甚至可以预见,今后股权众筹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前期——将一定会多于其他资本板块,行政处罚、司法保护的监督和执行到位与否,将尤为重要。

  融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均需保护

  股权众筹中,融资者和投资者唇亡齿寒,都需要保护。但保护方法不应相同。

  对融资者的保护,在于制定和执行合适的门槛标准,让富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能无歧视地进入资本领域。小微企业素来不受银行、投资机构的青睐,而股权众筹有可能成为此类融资者的最后一搏。如果股权众筹门槛不降低或执行打折,作为小微企业的融资者,连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都没有,更遑论其他权利。当然,门槛降低不代表无门槛,小微企业真实信息的披露,将会是未来主要的门槛;而信息内容所体现出的规范、科学以及项目本身的前景,都将成为其在股权众筹市场上获得资金的关键。因此,今后小微企业中的财务和法律,将成为重要的部门。

  对投资者的保护,在于其法律权利的维护,而不是其投资回报的维护。任何一个投资者应承担其投资伴生的市场风险。未来对众筹中投资者的保护,绝非体现在越俎代庖式地审批、核查市场主体,而是通过完善的制度,保障投资者平等权、知情权、监督权、索赔权等法律权利。政府只有回归到制度环境的建设,才是对投资方最有效和理性的保护。

  现实和未来,需要完美平衡

  基于现实,才拥有未来。面对法律尚未修改的现实,无论是公募三家,还是其他众筹平台,都必须严格遵守目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不遵守法律者,一定会牺牲在通往未来的路上。

  对于公募三家而言,投资者本可超过200人,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是50人。因此对此类平台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吸纳的投资者有限。这就是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不过,在其已有公募资格的情况下,可通过在融资方名下设立若干公司股东或有限合伙股东,投资者通过这些公司股东或合伙股东间接投资融资方,从而绕开公司法律上人数的限制。当然,这是权宜之计。

  对于其他众筹平台而言,其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法律风险:

  第一,公开宣传。按法律规定,此类平台不能做公开宣传。但纵观各类平台上的项目融资信息,已放到互联网上且大部分都会有各类推介的溢美之词,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没有公开宣传。这一点可能成为悬在这些平台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二,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性质决定了此类平台不得面向不特定投资者融资,这些平台采取的规避措施是资质审查,此种方案差强人意。更有法律意识淡薄者,通过网站、微信号、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属于公开宣传),且对投资者来者不拒。这样盲目的众筹在苏州乃至全国已屡见不鲜,尤其是餐饮行业。这些都是法律火药桶,导火索是企业经营不善或竞争对手举报,后果是刑事处罚。

  第三,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人数的法定限制,目前大部分融资方都受到50人的限制。因此,超过50个投资人的众筹行为都存在法律风险。对融资者而言,涉嫌的是刑事犯罪;对投资者而言,涉及的是股份代持,而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数不胜数,投资权益可能遭遇法律损失。

  因此,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方,应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实施方案以应对现实制度。虽然每个企业不尽相同,但无外乎三大关键:以事实陈述代替广告宣传,投资者特定化及人数控制。

  后记

  股权众筹,是政府、平台、投资者及融资者共同参与的游戏。其中,政府是裁判员,平台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这个游戏一旦开启,中国绝大部分群体就被囊括其中。上交所、深交所,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股权众筹平台,一端连接投资者,另一端则是中国最优秀的企业(理论上如此);而未来众筹平台,将连接起投资者和中国最底层的小微企业。

  这就是即将登场的五板,五板市场已触及资本参与者的范围极限,其或将压轴中国资本市场。

  特约作者:赵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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