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权众筹平台发展趋势及运营模式分析

2015-11-12 10:47:02    众筹万人会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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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目前美国有344家众筹投资平台,活跃平台数量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英国拥有87家位列第二,法国则有53家位列第三。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将是世界风险投资的1.8倍。

全球股权众筹平台发展趋势及运营模式分析

  一、股权众筹市场发展前景

  1.1国内外股权众筹市场潜力巨大,其中最大的潜在机会在中国,市场规模可达500亿美元

  根据世界银行2013年10月发布的《发展世界中的众筹潜力》报告显示目前美国有344家众筹投资平台,活跃平台数量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英国拥有87家位列第二,法国则有53家位列第三。同时世界银行预测到201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将是世界风险投资的1.8倍。其中最大的潜在机会在中国,市场规模可达500亿美元。

  如果按照中国50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另外按照5%的佣金比例来估算的话,国内众筹平台网站的佣金收入在25亿美元左右的水平,还不算产业链上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收入。当然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还需要一个长期开发的过程。

  1.2我国股权众筹仍处在一个基础起步阶段,但是发展空间广阔。短时间内股权众筹在中国还没有出现爆发式的增长,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法律风险,据此国务院已经颁布了私募股权融资管理办法,逐步引导私募股权阳光化。未来考虑到目前中国经济处在增速换挡期和结构化调整阵痛期这个时点,寻求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也成为了监管层的一大兴趣点。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式,支持创新企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

  (1)我国股权众筹仍处在一个基础起步阶段,但是发展空间广阔。

  截至2014年7月,国内有股权众筹、奖励型众筹、捐赠性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平台数十家不等,和海外众筹搞得风声水起相比,我国的众筹还处在一个基础起步阶段,但是发展空间广阔。

  中小企业融资难使股权众筹需求空间广。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截止2013年底全国共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这些中小微企业贡献了国民生产总值的60%。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的大款仅13万亿元,仍然近50%的中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及时融资,原因在于银行对贷款额小,手续繁琐且评估相对困难的小微初创企业融资需求不会特别重视。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则是对传统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

  居民财务增长给股权众筹提供资金供给。wind数据显示截至到2013年底,中国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92万亿元;其中可投资资产规模在 1000万-5000万的人数达到72万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在5000万-1亿元之间的人数达到7万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超过1亿元的人数达到5万人。中国高净值投资者的可投资资产规模的迅速增长对财富管理提出了要求,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为其提供了投资的方式。

  (2)短时间内众筹在中国还没有出现爆发式的增长,主要的原因还是出在法律的风险上。

  一方面是非法集资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国内的众筹平台来看,除了募捐制的众筹外,其他各类众筹平台都以现金、股权、事物等各种方式对出资者给予回报,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从这个角度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具有法律风险。所以,目前国内一些较大的众筹平台,例如天使会,一方面运用对投资者的收入设立高要求,通过审核后吸纳为会员,通过这一方法,将法律中提及的不特定个人变为了特定的个人,从而规避法律红线。同时,对于商品众筹平台来说,由于是向不特定对象发出,一旦支持者接受并支付了资金,他将获得一份类似于商品预购订单,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形成商品购买合同关系,这样也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的风险来自于《证券法》,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指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所以目前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人数通常会限定为两百人,以规避《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最后,众筹的信用风险较高。目前成立一个众筹平台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由众筹平台全权负责。所以众筹平台本身并没有规范性,它带来的信用风险可想而知。而且资金汇集在一起后的资金池的管理也是一大问题,谁来监管资金的使用,资金是否用于协定的用途,这些都是在缺乏监督和法规下会出现的问题。

  (3)《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使股权众筹的发展逐步走向阳光化。国务院常务会议在2014年11月19日在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时明确提出“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尽快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监管层首次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也使股权众筹的发展逐步走向阳光化。

  (4)未来考虑到目前中国经济处在增速换挡期和结构化调整阵痛期这个时点,寻求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也成为了监管层的一大兴趣点。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式,支持创新企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

  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的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一些在创业初期的企业由于没有长期的营收纪录及抵押物,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而造成经济结构的畸形,并开始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的速度和长久性。虽然市场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板和新三板等手段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部分企业的融资问题。但是,这些企业仅仅是冰山一角,而且它们往往都是一些处在成长期的企业。那些有着良好发展前景和充满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仍然无法通过可承受的成本获得资金而面临着被扼杀在摇篮中的危险。从美国的历史来看,这类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2013 年,标普上涨达到29%左右,这其中,科技类企业对股指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75%,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和创新企业的重要性。考虑到目前中央经济政策上坚定了调整经济结构的信心,诸多像P2P、P2C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逐步完善、逐步规范化,特别是此次中国证监会将众筹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从而反映了众筹未来必将会规范化。未来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式,支持创新企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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