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股权众筹风险

2016-08-31 14:45:46    理财周刊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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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投资者一方面要寄望于相关立法的完善,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指普通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对特定项目公司投资一定金额,取得该项目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在未来通过分红和卖出股权获得本金和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和融资模式。伴随部分创新型企业上市获得高估值而引发追捧,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将股权众筹视为一种高收益的新型理财产品。然而,由于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和对股权众筹实务操作的误解,加之相应监管的缺失,很多参与股权众筹的资金实际打了水漂,甚至踩到了诈骗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股权众筹是如何操作的

  从流程上来说,股权众筹的流程通常分为几个部分:首先,众筹平台发布项目信息,一般包括项目情况、融资需求和对应的股权比例、募集期限、单一投资者的投资下限等等;其次,投资者对选定的项目确定投资金额;再次,投资者就募集期内完成最低募集金额的项目进行网上支付,提交所需文件;然后众筹平台设立针对该项目的投资实体,并通过该投资实体将募集的资金划转至该项目公司的账户,从而完成出资义务取得该项目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之后,众筹平台或领投者会跟踪该项目,并择机实现退出。

  由于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人数一般都会超出法定的股东人数限制,因此,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根据特定项目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人数,为该项目公司设立一家或数家以投资该项目公司为唯一目的的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SPV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所募集到的资金将通过SPV公司投向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的股权也是由SPV公司所持有。

  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

  从股权众筹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方式来看,其中至少存在着下列法律风险:

  1. 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往往回避或缺位,以绕开法定的审查和担保义务,因此众筹平台上所披露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是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的。目前几家知名的众筹平台上所显示的项目信息通常仅对产品的用途和功能,或者商业模式做尽可能简化的描述,并附上创始人的简历,较少有对技术和市场的客观分析和评价,也少有对竞争对手的比较分析。同时,在描述中不乏采用夸大、绝对化的用词,用以挑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 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股权投资所涉风险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有不少众筹平台却有意或无意地放松了审查投资者资格的环节,其后果是投资者在做出参与股权众筹之前忽略了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有效评价。

  3. 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

  不少众筹平台要求投资者一旦决定参与股权众筹即需进行投资款的缴付,即一旦做出投资决策便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出资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均只设定了单一投资者对单一项目的投资下限而未设定投资上限。两者共同作用下,极容易出现投资者因冲动而做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同时,从募集资金完成到取得相应股权,中间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资金安全性较弱。

  4. 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

  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是通过SPV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的特定项目公司股权,并不能如同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取得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地位,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保护。而通常情况下,SPV公司将管理权(包括行使在特定项目公司中的股东权利)授权予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实施,投资者甚至并不了解其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权利,既不知自身有何与股东身份有关的权利,也难以采取保护该类权利。

  5. 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

  不少众筹平台并未制定、公布其信息披露制度,普通投资者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发展情况,包括所投资金是否正用于项目介绍中所述之用途。一旦出现项目公司滥用、挪用投资款项时,投资者不仅难以发现此类情况,更无法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6. 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不少众筹平台对投后管理的方式也只字未提。投后管理的疏漏将直接导致未能在适当的时机退出项目公司,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股权众筹风险的防范

  对股权众筹中已经体现出来的这些法律风险,最根本的对策是立即完成相关立法,对众筹平台及股权众筹流程和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确定众筹平台的地位和性质,即众筹平台并非如一般居间人仅为投资者和项目公司提供信息的传递,而是应当参考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性质,明确众筹平台应当满足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2.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即对投前、投后及退出各阶段的信息披露提出明确的范围、内容、时间等要求,并由众筹平台承担一定的审核及担保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仅是项目公司的情况,还应当包括投资架构、众筹平台和领投机构的情况、投资文件、资金监管情况等等。

  3. 制订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强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规范单一投资者在单一项目的投资上限。

  4. 明确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应当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众筹投资者的权利和权益,以保障众筹投资者的利益。

  在当前国家尚未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时应当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法律风险:

  1. 尽可能挑选信息披露相对完善的众筹平台。同时,应当就拟投资项目所处产业、市场、竞争对手、创始人等状况尽可能多地从第三方处了解有关信息。而在投后,也应随时跟踪与项目有关的信息。

  2. 选择有由专业机构担任领投方的众筹项目。投资者应在了解领投机构的过往业绩、行业口碑、擅长投资领域的情况下,选择适合的领投机构。

  3. 尽可能选择有反悔期的众筹平台。反悔期是指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后至实际完成出资之间可以撤回投资决策的期间。反悔期的存在可减少冲动决策带来的不利后果。

  4. 投资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结构等状况,按照风险分散原则设定单一项目的合理的投资上限,从而尽可能避免股权投资的高风险。

  5. 投资者在签署有关投资文件时,应当关注投资文件中有关投资者的权利和保障性措施。

  总之,股权众筹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且缺乏有效监管和规范,并不适合成为日常理财的常用手段。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时,应当审慎考虑其中的各类风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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